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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3 14:12:13 发布者:中电新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如下: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各市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外禁燃区实施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的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应类别。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成区)通告,内容包括禁燃区范围(附地图)、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类别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二)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设施并配置在线监测装置,达到天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燃区内锅炉禁止燃用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五)各地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质监、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各地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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