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已经省委、 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21 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